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
《征求意见书》的异议
荷塘区人民法院:
我司因与唐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鉴定机构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征求意见书(鉴备案号:202012**)》(以下简称“征求意见书”),针对该份征求意见书,我司提出如下异议:
一、编号00086** — 00086**这十六份工程签证单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理由如下:
1、我司与唐XX签订的《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一)款1项明确约定:“工程的计量,需经过物业公司代表、工程部代表、预算部代表与乙方共同签认”,但编号00086** — 00086**这十六份工程签证单上均无我司预算部代表签字确认,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2、上述十六张工程签证单中,除没有我司预算部代表签认外,主管副总经理处签字的“杨X”并非我司工作人员,工程部经理一栏签字的“何XX”早在2017年3月份就已从我司离职,签证单上却有大量2017年7月份后施工的项目,对此我司在法庭质证时就已提出异议;
3、上述十六份工程签证单涉嫌造假,且与客观事实不符,具体表现在:(1)十六份工程签证单均系连号,且绝大部分没有列明填单日期(其中一份列明的日期还是2017年2月30日,明显造假);(2)十六份工程签证单中所列维修项目是按照期数-栋号-房号由小到大的方式依次排列,而非按照维修时间,明显能够看出系唐定文单方面一次性制作而成;(3)十六份工程签证单中,单张签证单上列明的维修项目时间跨度甚至在一年以上,明显与常理不符(如编号为00086**号签证单中,4期*栋1601号房的报修时间是2016年8月22日,其余四户的报修时间是在2017年8月后);
二、唐XX报送的三批预结算书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唐XX单方面制作并报送的三批预结算书并未经双方共同确认,充其量只能作为他个人的单方陈述,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对此,我司在贵院组织质证过程中已经明确表示“唐XX单方面统计和编制的材料根本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
三、2020年11月25日鉴定机构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对5-7-103、5-7-201、5-7-101、5-8-604、5-10-401、5-9-403这6个项目进行了勘验,从现场勘验的结果来看,除5-8-504有2.4平米维修痕迹外(唐XX提交的工程签证单上注明维修面积为42平米),其余均未见维修迹象,明显与工程签证单不符。
四、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计算时未按照双方维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计价,仅举几例进行说明:
1、建筑工程(00079** — 00079**)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表中第1、13、32项屋面找平,施工合同约定按20元/㎡计算,而鉴定意见书中是按套定额、取费计算,与施工合同约定不符;
2、建筑工程(00079** — 00079**)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表中第5、24项拆除素砼,施工合同约定按200元/㎡计算,而鉴定意见书中是按套定额、取费计算,与施工合同条约不符;
3、建筑工程(00079** — 00079**)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表中第10、29项屋面防水找平项目与事实不符,外海玫瑰名城涉案项目屋面均无防水砂浆层而只有屋面找平层。
综上所述,希望鉴定机构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审慎地出具鉴定报告。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4日